集微网 · 2020年04月26日

【芯调查】从苹果高通大战到科创板专利第一案,看专利攻防“36计”

集微网消息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通过了一年前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彼时,专利还是个相当“高冷”的概念,全球范围的专利申请活动大部分由极少数国家承担。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世界知识产权报告》,从1970年-200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全球专利申请活动占全球所有专利申请的三分之二。如今,美、日、西欧经济体外的其他地区的全球专利申请量已经从全球占比不足四分之一上升至二分之一左右,而中国和韩国是带动这一比例上升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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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中国创新实力提升和国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相关裁判文书超过25万份,十年间翻了4220多倍!当然,这与诉讼文书公开程度的提升有很大关系,但知识产权诉讼的增长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专利日益成为企业竞争乃至大国博弈的“利器”。从专利纠纷案例来看,虽然对自身权益的积极维护是主流,但利用专利诉讼恶意打击竞争对手、专利碰瓷乃至敲诈案例亦时有发生。对于企业来说,提高专利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刻不容缓。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集微网根据公开资料梳理了2019年以来的泛半导体产业相关专利诉讼案例,以期帮助知识密集型企业了解最新的专利战风险与策略。

概况

过去一年我国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引人注目。在科创板开板半年时间,集成电路企业成功上市达10家,另有4家已通过科创板上市委会议。而已上市半导体企业股票全线大涨,部分企业市值一度超过千亿元,还有企业上市首日股票涨幅高达400%。在资本加持与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整个行业关注度和热度空前。以专利诉讼为主要形式的“法庭上的较量”同样高潮迭起,2019年以来,仅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泛半导体领域专利诉讼案件就超过50起。

华为与InterDigital的诉讼尚无进展,微软与富士康又起纠纷,苹果与高通的“世纪大战”匆匆和解,华为与三星的专利诉讼调解结案……巨头们的博弈方兴未艾,走上IPO之路的“新贵们”也难避争端。“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光峰科技暂居优势,鸿合科技成功上市但与视源股份的专利“战争”胜负未定。更有企业遭遇专利“狙击”,上市之路徒增坎坷,甚至止步IPO审核。科创板IPO获受理的敏芯微深陷与歌尔股份的诉讼“风云”,而安翰科技更是因专利侵权诉讼不得不终止科创板审核

面对日益复杂的专利纠纷,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丰富。201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相继出台。“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也在这一年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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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专利诉讼越来越常见于报端。这些诉讼中绝大多数为专利侵权诉讼,部分涉及专利权属争议,还有少量反垄断诉讼多出现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

而专利实力雄厚、诉讼能力强大的巨头们之间的碰撞典型特征为:旷日持久,“战场”遍布全球,应对方式灵活,多以和解告终。

2019年5月14日,在广东调解结案的华为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历时8年,双方前后在我国和有关国家提起40余起诉讼。赫赫有名的苹果高通案从立案到和解虽然只有一年多时间,但在此期间,苹果先后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及美国地方法院发起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诉讼,而高通在美国、中国、德国等全球多地法院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苹果。

过去一年泛半导体领域的巨头之间既有和解,新的碰撞也在发生。2019年1月2日,华为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专利巨头InterDigital在3G、4G和5G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中违反了FRAND原则。这已非两家之间首次诉诸法庭,2011年,InterDigital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对华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同年,华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InterDigita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到2014年,双方的此次纠纷才以和解协议形式平息。

华为与以色列公司SolarEdge的专利侵权案,在2019年也取得进展。2018年,SolarEdge以华为优化器及其逆变器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在德国对华为提起诉讼,华为随即向欧洲专利局对涉案专利提出异议。2019年11月,经德国曼海姆法院审理,认定一项专利不构成侵权,另外一项证据不足,需延后审理。而欧洲专利局已撤销SolarEdge的逆变器多级拓扑专利。此外,2019年5月,华为向中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了三份针对SolarEdge的专利诉讼文件,称SolarEdge在逆变器电压调整和优化器控制解决方案侵犯了华为的专利。10月SolarEdge在济南和深圳两地对华为提起三项专利侵权诉讼。

2019年3月,微软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交诉状,指控富士康母公司鸿海精密未能就某些未指明的产品提供每年两次的专利授权报告,而且没有按时支付专利使用费。鸿海精密董事长郭台铭随即召开记者会指责微软获取不当“专利保护费”,并称微软顾忌可能面对的强烈诉讼反击及广大中国用户的抵制,不敢直接起诉其主要专利保护费收取对象华为,转而逼迫代工厂,以达到收取不合理专利保护费的目的。目前此案尚无进展。

巨头们你来我往,招招见“血”。2017年5月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一案,三星被判赔8000万元,而这只是华为与三星40余起诉讼中的其中一起。苹果高通案的和解以苹果向高通支付45-47亿美元专利费为条件。事实上,相比这些看得见的利益,谈判地位、声望、收入分配乃至市场等看不见的影响才是巨头们真正在意的

虽然科创板“新贵”们的专利纠纷或许不像巨头们那么“火力覆盖”,但“精准狙击”的杀伤力一点都不小

2019年3月,安翰科技申报科创板上市。同年5月,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针对安翰科技发起4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8项专利。因专利诉讼等原因,安翰科技先后在2019年9月和10月两次中止科创板上市审核。最终在2019年11月25日撤销科创板审核申请。两天后,11月27日,重庆金山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

同样有意登陆科创板的晶丰明源在2019年也遭到了专利狙击。2019年7月23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因晶丰明源“在本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发布后出现涉诉事项,根据本所相关规则规定,本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取消审议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申请。”而就在十天前,晶丰明源的招股书上会稿还表示,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竞争对手矽力杰这次起诉晶丰明源专利侵权的时间卡得很准,正正搅黄了晶丰明源第一次科创板登陆之旅。不过,经过2019年8月二次上会通过,晶丰明源最终还是在当年10月成功科创板上市。

虽然好事多磨,晶丰明源的上市终究还是落定了,同样陷入专利诉讼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之路前途仍未卜。2019年7月29日,歌尔股份以敏芯股份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521115976.X、ZL201520110844.1及ZL201020001125.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当年11月1日,敏芯股份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半个月后,11月 18日,歌尔股份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敏芯股份侵害其编号为第 ZL201410525743.0 的发明专利。11 月 25 日,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敏芯股份及其股东李刚、胡维、梅嘉欣列为被告,主张确认敏芯股份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0710038554.0的发明专利为梅嘉欣的职务发明,该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歌尔泰克。公开资料显示,梅嘉欣自2004年至2006年期间曾任职歌尔股份。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敏芯股份自2019年8月起,陆续对大量涉及硅麦克风的专利发明人信息进行变更,多项变更中将发明人“唐行明”进行变更和删除。据媒体消息,唐行明也曾是歌尔股份员工,2018年6月从歌尔股份离职。

此外,2019年知识产权诉讼方面值得一提的一件事是,9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全国“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基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客观是否采用了威胁胁迫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两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此案涉及“专利流氓”行为的法律边界认定,为国内首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词中指出,“不能因为被告人李兴文提起诉讼或者协商的时间系相关单位处于准备上市或者融资的敏感节点,就认定李兴文对涉案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点评

在上市、融资等敏感时间发起专利诉讼是常见的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之一。深圳市嘉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王敏生表示,为了避免在关键时期被“狙击”,企业在上市之前必须做好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排查,并及时排除关键风险。比如,提前跟对手谈判,获得比较合理的许可;既往诉讼尽量和解,抢在上市之前把风险降到最低

即使在敏感时期被诉,只要应对得当,也未必一定会产生不利后果,2019年“带病过会”的案例也并不少见。重要的是在面临专利纠纷情况下,充分披露风险。只要投资人评估认为风险有限,一般不会影响上市。

而相关政策及立法、司法工作已经在陆续出台和完善中。2019年6月,上海高院和最高法院分别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两份《意见》都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专利侵权,同时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顺利运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要求:“加强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加大惩处侵犯技术类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科创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审慎处理涉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有效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顺利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依法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涉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要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在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建立效力抗辩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有效维护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校对/艾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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