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网 · 2020年10月30日

【芯视野】晋华被诉窃取商业秘密案尘埃落定?可能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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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 10月2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核准了联电与美国司法部的和解协议。历时两年有余的联电、晋华在美被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迎来关键性进展。该和解协议达成于本月21日,对联电来说,能以远低于先前市场预估的罚金摆脱这个牵涉大国政治的“泥潭”,并非坏事,因则联电股票22日开盘应声大涨5.6%,也反映出市场对此事的普遍看法。

此事对此案另一被告晋华是利是弊则众说纷纭。一位业内资深业内人士青松(化名)认为,这对晋华同样是重大利好,2018年起诉时涉及晋华的共谋从事商业间谍活动等罪名在联电与美国司法部提出的方案中均未提及,作为事件中心的联电无需背负上述罪名,晋华自然也无从“共谋”。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焕勇从法律角度对此提出不同见解。他表示,联电与司法部协商,事实上是认罪认罚,相当于国内的坦白从宽,协议中“承诺协助”的条款就是同意以后配合调查,此举基本断绝了晋华脱罪的可能,窃取商业秘密的罪名进一步坐实,晋华摆脱实体清单的可能性变得更加渺茫

在案件没有进一步发展之前,晋华将何去何从或许尚无定论,不过,就本案而言,距离尘埃落定可能为时尚早。美国司法部会否继续追究联电以外的其他被告?因刑事诉讼而暂停的民事诉讼又会有怎样的发展?仍是未知数。

诉讼泥潭

事情的起源,业界已耳熟能详。2016年5月联电与晋华公布合作开发DRAM技术。2017年9月,在美光的举报下,台中地检署起诉美光离职员工及联电在同晋华合作一事上违反营业秘密法。同年12月,美光在美国加州联邦法庭提起民事诉讼,称联电与晋华窃取其商业机密。

作为回应,2018年1月,联电和晋华在福州中院分别提起诉讼,控告美光DRAM及固态硬盘等存储产品涉嫌侵害联电专利。2018年7月,福州中院做出不利于美光的裁定,向美光在中国大陆的两家子公司下达禁令。

2018年9月底,美国司法部以窃取商业秘密等罪名对联电、晋华及3名美光前员工提起刑事诉讼。同年10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将晋华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

至此,一场涉及美光、联电和晋华三家公司的知识产权战争,被加入国际政治因素,彻底复杂化。在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中,晋华的国资背景被一再提起,起诉中最重要的罪名甚至不是窃取商业秘密而是从事经济间谍活动,在美国法律中,前者与后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牵涉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机构

在此过程中,晋华所受打击不必赘述,联电也在这一团乱麻中深受其害。2018年第四季度,传出联电退出晋华DRAM项目的传言,在当季财报中,联电认列福建晋华 DRAM 项目费用(含credit loss和律师费等)约2300万美元,这一损失也致使联电出现近10年来首次亏损。2020年6月,中国台湾地区法院对联电违反营业秘密案做出判决,联电被罚款1亿新台币。

而最大的危机——由美国司法部出面的指控还悬在头顶,是抗辩到底还是部分认罪寻求和解?联电和晋华陷入两难。相比已经被列入实体清单的晋华,联电的顾虑要更多,如果继续抗辩下去,万一美方将火烧到联电主体上,那可是动摇企业根本的风险

从美国法院10月21日更新的判决备忘录来看,联电终于还是在两难中做出了抉择。

认罪协议

10月2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更新了判决备忘录。备忘录是一份由美国司法部提交的文件,请求法院做出符合美国司法部与联电之间协议的判决,美国司法部将该协议称为认罪协议(plea agreement)。

认罪协议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被告联电将对指控其犯有《美国法典》第18卷1832(a)(3)节“窃取商业秘密”的替代信息认罪;二是双方同意罚款6000万美元和为期3年的缓刑是对本案的一种适当处理方式;三是联电同意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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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短短的信息有诸多值得注意之处。首先,2018年,美国司法部对联电、晋华窃取商业秘密案的起诉书中,被告包括联电、晋华及3名美光前员工何某、王某和陈某。而认罪协议仅涉及原告美国司法部和被告联电,晋华及3名员工并未出现

其次,该认罪协议中涉及的罪名并非2018年美国司法部在起诉书中起诉的多项罪名之一,而是作为一种“替代信息”代替了此前被起诉的罪名

在2018年的起诉书中,美国司法部对不同的被告提出7项指控,分别涉及:《美国法典》第18卷1831(a)(5)节——共谋从事经济间谍活动;《美国法典》第18卷1832(a)(5)节——共谋窃取商业秘密;《美国法典》第18卷1831(a)(1)节——经济间谍活动(窃取商业机密);《美国法典》第18卷1831(a)(2)节——经济间谍活动(复制和传送窃取的商业秘密);美国法典第18卷1831(a)(3)和(2)节——经济间谍活动(接收和拥有被盗商业秘密);美国法典第18卷1832(a)(1)节——窃取商业秘密。

其中,1831(a)(5)节的共谋从事经济间谍活动、1832(a)(5)节的共谋窃取商业秘密和1831(a)(3)节的经济间谍活动是对全部5名被告提起的指控,其余罪名是分别对3名个人被告提起的指控。经济间谍活动相关指控完全没有出现在认罪协议中,而“替代信息”1832(a)(3)节的窃取商业秘密代替的应该是1832(a)(5)节的共谋窃取商业秘密。

从这一剧烈变化来看,联电的“部分认罪和解”策略无疑是极为成功的。刨除政治色彩浓重的间谍罪,将一系列严重指控化为一项相对较轻的指控,且以一个对联电来说不算太大的成本得以从这个诉讼泥潭中抽身。正如青松对此的评议:“要把这么复杂的东西解开,首先要把帽子摘掉,联电已经把最重要的东西解开。”

再次,《美国法典》中对1832(a)(3)节的描述为:明知商业秘密是未经授权而被窃取、仍然接受、购买或占有。从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针对第三人的指控,而非对非法获取或传递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的指控。按照常理,非法获取、传递和接受商业秘密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在联电作为“接受方”被定性之后,美方继续追究“获取者”、“传播者”乃至其他“接受方”的责任是顺理成章的。换言之,说此案尘埃落定为时尚早。

最后,认罪协议中提及联电同意提供协助,青松认为,“这只是所有认罪协商都会保留的要素,一个是要再观察一段时间,也表达愿意配合的态度,这是必要成分。”

各方影响

在这起牵涉各方利益的复杂案件中,联电的认罪协议无疑影响重大。对于协议当事人联电来说,此番认罪堪称“断臂求生”之举。不利之处众多,正如高焕勇所说:“首先,承认刑事犯罪是很严重的。这是联电自己承认接受在美国犯刑事罪的协议,还要接受罚款,影响是很坏的。其次,相当于把这个案子坐实了,还要跟美国政府配合,以后联电不可能拒绝美国政府的要求。最后,之前因为刑事诉讼,跟美光的民事诉讼被暂停了,下一步美光在民事诉讼里也应该会赢,并会要求联电赔钱。”

不过在联电的判断里,可能即便付出如此多代价,能够从此案中脱身依然是值得的。毕竟,这些代价纵然昂贵,联电却未必付不起,而一旦美国将矛头对准联电,却是联电不能承受之重。

青松便认为,“6000万美元这个数字对集成电路产业来说是小的,其实已经隐含了很多意思在里面。因为(美国司法部)在这段时间之内穷尽可能的方式,没有办法证明两家公司有共谋间谍行为,所以才会是这样的结果,如果有强烈的证据证明,是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的,肯定死咬着不放。据了解,这是近两年,美方以间谍等罪名指控中国大陆企业、个人的案件中,目前为止,唯一拿掉间谍、共谋这两顶大帽子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结果其实是好事。”

对于此案中另一企业被告——晋华来说,认罪协议的影响同样是喜忧参半。一方面,经济间谍罪等更加严重的罪名没有出现在联电的认罪协议中,后续出现在对晋华的指控中便站不住脚了。青松表示:“之后联电作为风暴中心不是间谍、没有共谋,那另外的公司怎么会是间谍,又跟谁共谋?从这个逻辑思考,后面的道理就越来越清楚,剩下的东西只是说其他公司要用什么条件达成和解。”

另一方面,随着联电认罪,晋华也几乎失去了无罪辩护的可能。高焕勇提及:“以后晋华翻案的可能性更小了,因为它的同盟已经认罪了。”

涉嫌窃取商业秘密是此前美国商务部宣布将晋华加入实体清单的原因之一,当时美国商务部表示:“福建晋华即将完成DRAM的量产,该技术可能源自美国,且将威胁到为美国军方提供此类芯片的供应商的生存。”在窃取商业秘密被认定之后,晋华被从实体清单中移除的可能性可能变得更为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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